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化橘红的质量和特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橘红是指经国家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以保护范围内种植的化州柚未成熟或近成熟果实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干燥胎果或果皮。专用标志指用于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化橘红》(DB4409/T06-2019)标准的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保护范围以原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批准的区域为准,包括化州市河西街道、石湾街道、新安镇、官桥镇、中垌镇、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等14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化橘红应按照《化橘红种植技术规程》(DB4409/T 14—2020)标准种植、生产,并建立种植、生产台账,禁止伪造台账。
第五条 保护范围内从事化橘红生产、加工的生产者,可自愿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上报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者需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第八条 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或委托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生产者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 专用标志可用于产品本身、包装、容器、标签、广告、展览、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并应同时标注“化橘红”地理标志名称及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应每年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非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外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使用、伪造、冒用专用标志,禁止使用易误解的名称或标识。
第十四条 销售者应验明专用标志使用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报告,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且未整改的,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注销登记并处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新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本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化府〔2009〕4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