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州市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化府〔2009〕40号)
发布于:2023-04-05 19:39:29
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保护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化橘红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橘红是指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标准种植,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化橘红》标准要求的化橘红。
第三条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为准,即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石湾街道、新安镇、官桥镇、中垌镇、丽岗镇、林尘镇、江湖镇、合江镇、那务镇、平定镇、文楼镇、播扬镇、宝圩镇等14个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符合无公害要求,按照《化橘红栽培技术规程》标准种植、生产,并建立种植、生产台账。生产台账应记载下列内容:种苗的来源、规格、种植数量和日期、施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方法、生产数量和日期及销售对象。禁止伪造生产、销售台账。
第五条凡在保护区域内从事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可自愿申请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化橘红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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